”之意。物品必须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被抛掷才可能构成“高空抛物罪”。从建筑学角度来讲,建筑物通常是指供人们进行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的房屋或场所。这一些房屋或者场所既有几率存在平层空间,也有几率存在高层空间。
题外话:大家要注意的是,这里只是说的高空抛物构成犯罪的问题,不是说不构成犯罪就不承担其他责任了,高空抛物就算不构成犯罪,也需要按照法律规定承担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一点也需要引起大家的重视,
另外,“高空抛物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名是有明确区分的。如果高空抛物是在明知或应知楼下有人的情况下故意将物体抛下,就触犯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甚至是“故意伤害罪”。如果是针对特定的人存在故意行为则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过失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致人死亡、重伤,依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所以,根据行为的不同犯罪故意,涉嫌的罪名就不同,这要根据个案的实际案情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第5条规定:准确认定高空抛物犯罪。对于高空抛物行为,应该依据行为人的动机、抛物场所、抛掷物的情况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准确判断行为性质,正确适用罪名,准确裁量刑罚。
修正后的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高空抛物犯罪是对高空抛物行为刑事追责的兜底性条款,只有达到情节严重,高空抛物行为才能追究刑事责任;换言之,如果达不到情节严重,仅需承担对应的民事侵权责任或接受相关的行政处理;对于情节严重的界限在实践中是相对难以把握的,法院在自由裁量时应当考虑行为的动机是主观泄愤还是客观的疏忽过失,抛掷的场所是人流量较大的主干道还是人流量较小的无人地带,此外,还要结合抛掷物的属性(如质量、外形、危险程度等)来综合判断。
被告人陈某某租住在利川市王家湾某小区某栋,该房屋正面系一条主干道,主干道呈南北走向,南往王家湾村,北往南环大道,房屋对面为某幼儿园,房屋楼下电杆线KV低压Ⅰ回出线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其位于利川市王家湾某小区某租房内酒后泄愤,将屋内的桌子、椅子、饮水机、电风扇、衣服、床单、被子等物品从五楼往南北向主干道抛掷,将停放在楼下的一辆本田轿车顶棚砸坏,将停放在楼下的一辆摩托车后视镜砸坏,并有部分衣服、被子等物悬挂在电线上。
利川市公安局某派出所接到报警后,指派民警万某、赵某出警。万某、赵某到达现场时,陈某某仍在继续往下扔东西,赵某在楼下维持秩序、保护现场,万某上楼制止陈某某的不法行为。万某上楼首先表明身份,并要求陈某某停止不法行为,但陈某某不听劝阻,并辱骂、拳打、推攘万某,造成万某胸部、肩部受伤,支援民警赶到现场后方将陈某某带离现场。
2019年6月18日,办案民警将被告人陈某某从现场带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19年7月12被告人陈某某的家属向被害人陶某某赔偿了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陶某某的谅解。2019年8月12日,民警万某对被告人陈某某的推打行为予以谅解。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高空抛物的行为虽未导致非常严重的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其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陈某某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陈某某酒后为泄私愤,持续高空抛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其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妨害公务罪。陈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公务罪,应依法惩处,并数罪并罚。原判决鉴于陈某某有坦白情节,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对其从轻处罚于法有据,量刑适当。陈某某所提应对其减轻处罚的上诉理由,无事实、法律依据,不予采纳。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6日作出(2019)鄂2802刑初45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陈某某不服,以原判决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减轻处罚为由提出上诉。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2日(2020)鄂28刑终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1年9月24日21时30分许,家住太原市杏花岭区某小区的徐先生步行回家时,一台电脑主机坠落在单元楼门口,差点就砸到徐先生,徐先生当场报警。
接警后,民警根据报警人提供的线索,立即赶到事发小区,对楼上住户进行询问。敲开门之后,民警在7楼住户家中客厅地板上发现了键盘、鼠标的碎片。经过仔细辨认,民警确认,扔下来的主机与该住户家中的键盘、鼠标同属于一台电脑。经了解,事发当天,高某某酒后与妻子发生争吵,将家中电脑主机从七楼的窗户扔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从建筑物上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高空抛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高某某到案后,对自己的行为非常后悔,积极努力配合公安机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予以从宽处罚。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高某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安徽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走进事发社区巡回审理了一起高空抛物案,被告人李某因犯高空抛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据悉,2023年9月25日,居住在金安区清水河街道某小区26层的居民李某,其与妻子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后李某负气将卧室内电脑显示屏、健腹轮等物品从房间窗户扔出,物品从26楼坠落于楼栋入户门前路面,幸好事发在夜间,并未造成人员及其他公共物品损伤。案发后,李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为发泄情绪,从26楼高处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 鉴于被告人李某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2019年11月15日,成都女子周某某与男友争吵后,从10楼的家中扔下一把菜刀,砸到小区楼下的公交站台顶棚后弹至地面,吓坏了一旁等车的群众。成都市青羊区法院对该案进行当庭宣判,周某某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该案是高空抛物入刑后成都办理的首案。
“嘭——”2019年11月15日上午8点,一把锃亮的菜刀从天而降,从公交车站台顶棚弹至地面,落在成都市小南街南站公交车站台旁,吓坏了一旁等车的群众。菜刀“躺”在地上许久,无人前来认领,群众拨打110向警方求助。
接到报警后,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汪家拐派出所民警立即前往处置,在小区门口公交站台旁发现银色菜刀一把,现场无人员受伤或死亡和财产损失。民警立即进行摸排走访,在询问车站附近小区的物业保安后得知,当天小区内一对情侣发生了激烈争吵。上午10点,民警在该小区住宅内将嫌疑人周某某抓获。
原来,周某某与其男友是小区10楼租户,两人凌晨外出吃夜宵,直到上午7点多才返回。到家后,两人因琐事发生了争吵,情绪不稳的周某某把客厅桌上的物品全部挥落,又从厨房拿出一把菜刀从窗口扔出……
很快,周某某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随后,青羊区检察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其提起公诉。
该案承办检察官马强表示,周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导致非常严重后果,但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青羊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周某某所在的居民楼地处闹市区,且楼下为城市主要街道,上午8点正是上班高峰期,人、车流量大,周某某从10楼的高处向外投掷菜刀,可能导致过往人员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周某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仍然放任自己的行为,虽未造成难以处理的后果,但该行为系以其他方式危害公共安全,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周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020年6月11日晚上六点半,杨刚像往常一样,起床洗漱,穿戴整齐后,走出公寓宿舍门。他要上的是夜班,到公寓后门买了点吃的,就直接去了厂区。
杨刚走出公寓后门,然后左拐向前走,没出多远,他听到,头顶上方有东西掉落的声音,这东西与金属碰撞,发出“乒乒乓乓”的声音,还没来得及抬头看,就感觉头部左侧挨了重重一击,脑袋瞬间“嗡”的一下。
杨刚使劲睁大眼睛,可是没多久,感觉到了头部剧烈的疼痛,又踉踉跄跄向前走了几步。他左手按着头部,试着蹲下用右手扶地,想坐下来呼救。这时候,路边商家有人看到他受伤流血,都向他围了过来,“糟了,糟了,有人遭砸到了!”人们开始拨打120、110,也有人对杨刚伤情表示担忧。
后来,成都高新西园派出所指挥室接到报警后到达现场才发现,杨刚已经被120救护车拉走救治,现场除了一堆浸有血迹的卫生纸巾,还有一些破碎的玻璃瓶碎片。
杨刚所在的青年公寓,是一栋二十几层楼高的公寓大楼,每层有二十几间房,每间房至少住四人,最多住八人。
民警在调查中发现,要找到抛物者,可能会十分困难,周边的商家老板、员工,也纷纷向民警陈述他们的所见所闻,但多数都不是直接目击者。
有效的信息是:受害人杨刚独自走在青年公寓五号苑7栋外围人行道上,被楼上掉下的玻璃瓶砸伤了头部,民警此时已经预料到案件排查的压力,如果不尽快破案、找到嫌疑人,就无法给受害人一个交代,“悬顶之困”带来的恐慌,将会继续蔓延。
为了能够获得有价值线索,当天西园派出所的所有值班警力,都对案发现场旁的公寓楼7楼所有有嫌疑的宿舍进行走访,询问排查可疑情况。可是,民警排查几层楼后发现一个情况,基本所有宿舍内的员工之间并不是很熟悉,且白班和夜班相互倒班,相互之间也不关注个人生活习惯以及个人所有的生活用品。
排查这条路走不通,怎么办?此时,注意力再次回到案发现场,破碎的玻璃瓶,以及玻璃瓶上残留着的商标“张飞牌牛肉酱”,成为了关键线索。于是,民警再次对公寓周边所有超市、商店进行走访,排查调取该品牌牛肉酱销售情况以及视频监控。结果发现,公寓周边没有一家超市商店售卖该品牌的牛肉酱。
后来,民警在排查到某商场负一楼一大型超市时,发现该超市有售“张飞牌牛肉酱”,向超市管理人员说明情况后,超市组织人员对“张飞牌牛肉酱”售卖记录进行筛查。
最终,工作人员在超市app上筛查出6月6日、6月7日青年公寓五号苑,有人曾从网上有过购买记录,上面显示有购买人的姓名和联系电话。经过查询比对,确认牛肉酱购买人邓某,男,32岁,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现住高新区青年公寓五号苑7栋。
面对现场询问,邓某坚称自己确实买过和食用过“张飞牌牛肉酱”,但是没有故意往楼下丢过牛肉酱瓶。
邓某说只记得在6月11日下午,在宿舍内煮鱼时,用水冲洗过一个空牛肉酱瓶,当时瓶子上有水,在向外倒水时,结果手滑,瓶子就掉落到楼下。他也没往楼下看,也不知道瓶子会砸到人。邓某始终坚称,他没有故意扔过玻璃瓶。
民警再次推理发现,邓某的话存在漏洞,比如,他说自己用煮过鱼的水洗瓶子,可是现场发现的玻璃碎片上,并没有油渍或水渍,“玻璃瓶应该是连同瓶盖儿一起被扔下来的。”办案民警再次对嫌疑人邓某进行讯问,很快,他如实交代了自己的所作所为。
原来,邓某当天下午在宿舍里煮鱼吃,看到之前买的“牛肉酱”吃光了,只剩下一个空瓶,他不想扔在阳台的垃圾筐里,而是直接顺手拿起玻璃瓶,就从阳台扔了出去,同时,邓某还承认,之前也有过从阳台往楼下扔矿泉水瓶、卫生纸巾的行为。
该案在2021年5月18日公开宣判,邓某被判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从其居住的12楼房屋往外抛掷玻璃瓶,造成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考虑到邓某系初犯、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结合被告人造成的危害后果、赔偿谅解等情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2021年3月17日,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江某被诉高空抛物罪一案并当庭宣判。被告人江某犯高空抛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20年5月某日,江某在温江区某小区四楼租住房内与女友因琐事发生争吵,一时激动,将一个重达8.32千克的行李箱从4楼的客厅窗户扔出,使其坠落至楼下街面人行道。附近群众见状报警。温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江某的高空抛物行为虽未造成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但其在建筑物高空抛掷物品的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鉴于被告人江某认罪认罚,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宽处理。法院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以被告人江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22年11月2日6时许,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工区派出所接群众报警,称小区住宅楼有人不断高空抛物,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民警立刻赶往现场,通过勘察发现小区内部停车场、外部人行道及周边住户阳台散落着大量物品残骸。
随即,民警兵分两路展开调查。一路人员调取周边监控视频;一路人员在物业保安协助下,按照坠物位置逐层排查寻找抛物 住户。最终在排查至22楼时,民警发现异常。
经调查了解,当日凌晨5时许,25岁的女子杨某因琐事与同住人员发生争吵,同住人员留下杨某独自在家。杨某酒后情绪失控,为泄愤,她将家中的电风扇、烧水壶、穿衣镜、木椅等物品 从22楼阳台抛下,将楼下住户阳台内的雨棚、部分花盆和植物,以及养鱼池边缘砸坏,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
涪城法院公布的案情称,2022年11月2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杨某与朋友苏某在租住的家中因琐事发生争吵。后苏某离开房屋,留杨某一人在家。被告人杨某因吵架情绪激动,为泄愤先后多次从其居住的22楼家中的不同窗户,向下抛掷多件物品,其中包括一台立式电风扇、一个烧水壶、一束假花、一盆栽植物、一袋干枣零食、两面穿衣镜、4把靠背木椅及一束板栗花束。上述抛下物品造成低楼层住户阳台内雨棚、部分花盆及植物、养鱼池边缘损坏,碎片散落在所在小区内及小区外人行道等多处,严重危害公共安全。
2024年1月16日,绵阳涪城法院对该案进行了一审宣判。四川绵阳涪城区法院判决杨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24年6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秦某某在大邑县某院落3楼其租住的房屋外阳台上,酒后发泄情绪,将多个空矿泉水瓶和铁皮撮箕、金属保温杯等物品抛至该院落唯一出入通道上。房东李某出言制止,秦某某仍不听劝阻,继续往楼下抛砖头、瓷砖、拖把等物品,致使李某电瓶车上的雨棚砸损。公安机关接现场群众报警后前往该院落将被告人秦某某挡获归案。
大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秦某某在居民小区内从建筑物高处抛掷物品,经他人劝阻后仍不停止,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且情节严重,依法应当定罪处罚。鉴于秦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大邑法院依法以高空抛物罪,对被告人秦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24年2月,黄某在居住的单元楼楼顶天台处,将使用过的、有农药残留的玻璃瓶抛掷到楼下,玻璃瓶掉落在仅一墙之隔的某幼儿园攀爬区。农药瓶着地后玻璃碎片散落,残留农药喷溅至幼儿园供儿童游乐的攀爬设施上。
幼儿园工作人员在巡查过程中发现玻璃碎片及农药残留物,立即进行了打扫,同时报了案。当时,该幼儿园已经开学,有儿童在户外玩耍。同日,黄某在家中被公安机关挡获。
武侯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从其居住的七楼家中向外抛掷尚有农药残留的玻璃瓶,玻璃瓶掉落在已经开学上课的幼儿园园区内,且玻璃瓶内残留的农药四处喷溅,其抛掷该玻璃瓶的行为对楼下包括幼儿园及周边具有较大危险性,其高空抛物行为情节严重,已构成高空抛物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据了解,这是成都武侯区首例高空抛物罪案件。
随手抛物、随意摆物,这些看似不经意的日常行为,蕴含着巨大的现实隐患与法律风险,在对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威胁的同时,也会使自己陷入民事赔偿与刑事处罚带来的无尽痛苦与悔恨。法院对黄某的严惩,正是体现了刑事司法领域对高空抛物治理的积极回应,有利于防范、遏制高空抛物行为的发生,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与财产安全。同时,提醒更多的群众牢记高空抛物的危害,切莫因小处失德而酿成大错。
2024年10月16日7时许,青白江区大同派出所接到报警称,某小区有人被高空抛物砸伤。接警后,值班民警魏亮和辅警粟兵迅速前往现场,对现场进行初步勘查并加以保护。被砸者头皮有划伤,民警迅速联系120,将其送往医院救治。
随后,民警魏亮从可能抛物的楼栋入手,逐户排查。鉴于工作时间居民大多外出上班家中无人,他便利用中午和晚上下班后的时间进行排查走访,最终锁定这起高空抛物系小区内一名3岁孩童所为。
据了解小孩当时在32楼家中阳台玩耍时将一个金属摆件扔下楼,未曾想摆件刚好砸中楼下路人的头部。
当民警找到涉事小孩时,小孩直接承认是自己所为,但小孩的家长尚未意识到其行为的严重性,拒绝承认并逃避责任。但民警没有简单地进行批评指责,而是以温和耐心的方式向其讲解高空抛物的危险及可能造成的伤害。最终,家长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向民警保证今后会加强监管教育。
2024年3月29日20时许,某小区业主刘某某、吕某某带着两个小孩步行经过该小区15栋与17栋间的小区道路时,因小孩打闹声音较大,引起位于15栋6楼家中厨房做饭的被告人李某某的不满,后李某某在6楼厨房窗户处与刘某某、吕某某发生口角,一气之下将放在厨房窗台上的一块重约两斤的灰色长方体磨刀石从6楼厨房窗户扔向底楼,砸中被害人杨某某停放于小区地面停车位的汽车,造成汽车引擎盖受损,两个小孩受到惊吓,无人员伤亡。另查明,李某某家属代其向被害人杨某某赔偿并取得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从建筑物高空抛掷物品,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情节严重,已构成高空抛物罪,其行为违反社会管理秩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依法应予处罚,结合其犯罪事实、危害后果及认罪认罚表现,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被告人当庭表示不上诉。
2024年10月23日清晨,“砰”的一声,一袋生活垃圾从天而降,砸到楼下的通道围墙边上,摔得七零八碎,所幸无人受伤……
当天上午7时许,成都金牛区营门口辖区某工作人员正在清洁地面时,就听到身后一声闷响,一袋垃圾从天而降。待工作人员回过神来,发现楼顶有人影晃动,遂到营门口派出所报警。
接警后,派出所民警高度重视,立即前往现场,数次往返多个楼栋开展调查,走访询问居民住户,查看分析周边监控视频,通过抛弃下来的生活垃圾中的烟头、鸡蛋壳、药品袋等线索。最终确定是该小区某顶楼住户范某实施的高空抛物。
据范某交代,自己为图省事,便将用完的生活垃圾及相关杂物从楼顶扔下。目前,范某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案例13:蒋某与父母发生争吵,将手边的平板电脑、手机、水果刀等物品从14楼扔出窗外,将停放在小区公共道路上的三辆轿车击中,造成不同程度损坏。其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案例14:王某住宅下方是小区公共健身场所,因长期饱受广场舞侵扰,一日傍晚其随手拾起几只啤酒瓶从阳台扔下,一名老人因躲闪不及,被砸中头部并导致六级伤残。王某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赔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
案例15:唐某受雇在六楼拆钢窗,以为楼下有工友看护,应该没问题,就往下扔钢窗。钢窗落地时弹起将关某左侧腰部砸伤,致其脾摘除。唐某本已预见自己高空抛物可能会发生危害他人的后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他人重伤,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案例16:黄某在楼顶进行安装保温板施工作业,清理施工现场时将一混凝土块从楼顶抛下。混凝土块砸中经过楼下的工人刘某头部,刘某送医后因伤势严重死亡。黄某被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拘役二个月。
成都公安提醒,对于低幼龄儿童,家长要看护到位。要告知孩子高空抛物的危害性,帮助孩子正确认识到“高空抛物”不是玩乐,可能会对他人造成伤害,也是违法行为。家长要以身作则,杜绝“随手扔”行为。家长从自家阳台向外扔烟头、纸巾、垃圾袋等物品,会给孩子做不好的示范,可能会引起孩子也将玩具、水果、石头等物品往楼下扔,给路人带来极大安全隐患。及时排查隐患,加强安全防护。安装儿童护杆和钢丝较细、间距小的隐形防护网,对家中摆放的、儿童可能触及到的各类零散物品要及时清理收纳,防止儿童拿取后向窗外抛扔或发生伤及自身的意外。
同时,公安机关提醒各小区物业公司,切实履行管理责任,定期排查易坠落物品安全隐患,如阳台花盆、外墙瓷砖、楼顶碎石等,并采取必要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宣传防范,安装高空监控,避免类似意外事件发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法发〔2019〕25号):
近年来,高空抛物、坠物事件不断发生,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为充分发挥司法审判的惩罚、规范和预防功能,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提出如下意见。
1.树立预防和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基本理念。人民法院要切实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将预防和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重要任务,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要积极推动预防和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综合治理、协同治理工作,及时排查整治安全隐患,确保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安全感。要努力实现依法制裁、救济损害与维护公共安全、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有机统一,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2.积极推动将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预防与惩治纳入诉源治理机制建设。切实发挥人民法院在诉源治理中的参与、推动、规范和保障作用,加强与公安、基层组织等的联动,积极推动和助力有关部门完善防范高空抛物、坠物的工作举措,形成有效合力。注重发挥司法建议作用,对在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中发现行政机关、基层组织、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单位存在的工作疏漏、隐患风险等问题,及时提出司法建议,督促整改。
3.充分发挥行政审判促进依法行政的职能作用。注重发挥行政审判对预防和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积极作用,切实保护受害人依法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法定职责的权利,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履行相应职责。受害人等行政相对方对行政机关在履职过程中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受理。
4.充分认识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高空抛物、坠物行为损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极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引发社会矛盾纠纷。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现实危害,深刻认识运用刑罚手段惩治情节和后果严重的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依法惩治此类犯罪行为,有效防范、坚决遏制此类行为发生。
5.准确认定高空抛物犯罪。对于高空抛物行为,应当根据行为人的动机、抛物场所、抛掷物的情况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准确判断行为性质,正确适用罪名,准确裁量刑罚。
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导致非常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6.依法从重惩治高空抛物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1)多次实施的;(2)经劝阻仍继续实施的;(3)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4)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7.准确认定高空坠物犯罪。过失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致人死亡、重伤,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的,依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从高空坠落物品,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难以处理的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
8.加强高空抛物、坠物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人民法院在处理高空抛物、坠物民事案件时,要充分认识此类案件中侵权行为给人民群众生命、健康、财产造成的严重损害,把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放在首位。针对此类案件直接侵权人查找难、影响面广、处理难度大等特点,要创新审判方式,坚持多措并举,依法严惩高空抛物行为人,充分保护受害人。
9.做好诉讼服务与立案释明工作。人民法院对高空抛物、坠物案件,要坚持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为受害人线上线下立案提供方便。在受理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坠落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纠纷案件时,要向当事人释明尽量提供具体明确的侵权人,尽量限缩“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范围,减轻当事人诉累。对侵权人不明又不能依法追加其他责任人的,引导当事人通过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化解矛盾、补偿损失。
10.综合运用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人民法院在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裁判案件时,对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依法予以免责。要加大依职权调查取证力度,积极主动向物业服务企业、周边群众、技术专家等询问查证,加强与公安部门、基层组织等沟通协调,充分运用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最大限度查找确定直接侵权人并依法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
11.区分坠落物、抛掷物的不同法律适用规则。建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人民法院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有其他责任人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向其他责任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尽量查明直接侵权人,并依法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
12.依法确定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造成建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使他人损害的,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有其他责任人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担责任后,向其他责任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隐匿、销毁、篡改或者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供相应证据,导致案件事实难以认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13.完善相关的审判程序机制。人民法院在审理疑难复杂或社会影响较大的高空抛物、坠物民事案件时,要充分运用人民陪审员、合议庭、主审法官会议等机制,充分发挥院、庭长的监督职责。涉及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适用的,可以提交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新颁布的《民法典》第1254条对原《侵权责任法》进行了全面修改,完善了高空抛物损害责任的规则。此外,高空抛物行为的入刑也在立法进程中。从上述几起典型案例可以看出,高空抛物引发的刑事案件在实践中处理起来较为复杂,该行为可能涉及的罪名不能一概而论。司法机关审查高空抛物案件时,应从以下几方面界定行为性质,准确适用法律:
第一,要区分行为性质是属于民事纠纷还是刑事犯罪。如果给受害者造成的损害或者行为人当时的主观心态、行为方式达不到相关犯罪的入刑标准,就不应认定为犯罪,同时建议受害者依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有关规定,通过民事途径寻求救济。实践中既要防止将民事侵权扩大到刑事司法领域,又要避免将刑事犯罪作非法的无罪化处理。
第二,要区分高空抛物和高空坠物。2019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对高空抛物、坠物案件涉及的罪名进一步明确。高空抛物是指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的行为,主观恶性较大,所涉罪名包括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高空坠物是指过失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的行为,主观心态为过失,所涉罪名包括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司法机关可结合物品掉落方式和行为人主观心态来判断主观故意,进而确定是抛物还是坠物。
第三,要准确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高空抛物案件的一大难点在于何时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首先,行为方式要与放火、决水、爆炸等方法具有相当性。即结合行为地点、被抛物属性、抛物高度等因素判断行为是否具有高度危险。其次,必须要足以危害到公共安全,通常要具备抛物较多和楼下人员密集两个条件。
新出台的《民法典》第1254条为破局“悬在城市上空的痛”提供了全面、可行的法律依据。但同时我们亦应认识到,高空抛物案件一旦发生,不但将引发民事赔偿,还极有可能涉及刑事犯罪,而高空抛物引发的刑事案件在罪名认定中存在多种情形。
高空抛物可能只构成民事侵权行为,行为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一般来说,构成侵权行为应当满足行为人有过错、造成损害后果以及过错和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等要件。如果高空抛物行为满足法律规定的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但尚未达到刑事犯罪构成要件,就只需根据民法典和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行为人的民事侵权责任。
高空抛物也可能只构成刑事犯罪行为,行为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法律责任。从民事法律的角度看,高空抛物行为如果没有造成损害后果,行为人就无需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但这并非意味着同时排除高空抛物行为的刑事评价。高空抛物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当根据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来认定。
当然,高空抛物还可能同时构成侵权行为和犯罪行为,行为人依法应当同时承担民事和刑事的双重法律责任。
有评论认为,高空抛物拟正式入刑法,是从立法层面进一步确立有关犯罪,进一步释放法律的严惩信号。“从高空抛掷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不单单以伤害结果为依据,而是以危及公共安全为前提,意味着即便没砸伤人,高空抛物者也可能失去自由。“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其他难以处理的后果,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体现“罪罚相称”,杜绝量刑“就低不就高”。让犯罪分子付出高昂代价,会在更大程度上起到警示效果,倒逼人们自律,减少相关隐患,降低威胁伤害,维护公众“头顶上的安全”。
高空抛物不仅会产生民事责任,还会有刑事责任,广大市民应当共同维护“头顶上的安全”,不要以身试法,最终害人害己。大家试想一下,一个鸡蛋从8楼抛下就可以让人头皮破裂;一个铁钉从18楼坠下,可能会插入行人的脑中;纵使是一块西瓜皮,从25楼抛下都可能让人当场丧命......你还敢高空抛物吗?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验证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今天(12月27日),韩国将正式开庭审理总统尹锡悦弹劾案。首先会进行的是“预备庭”阶段(也称“庭前会议”)。在此期间,会开庭一次或数次,控辩双方、也就是韩国国会和尹锡悦方面将就各自立场、主张、证据及争论焦点等进行集中梳理。
这就是人间不公!731部队细菌战犯逃回日本后,很多人在医院、学校等公立机构担任要职
731部队是日本军国主义者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下令组建的细菌战秘密部队之一。1931年到1945年期间,731部队进行骇人听闻的人体实验和细菌战等,在中国犯下滔天罪行。数千名中国、苏联、朝鲜战俘和中国平民被用于人体细菌和毒气实验。
12月27日上午,由我国自主研制建造的076两栖攻击舰首舰下水命名仪式在上海沪东中华造船厂举行。“起来,不愿做奴隶的人们……”10时许,下水命名仪式开始,伴随着雄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五星红旗冉冉升起。
今天上午,由我国自主研制建造的076两栖攻击舰首舰下水命名仪式在上海沪东中华造船厂举行。076两栖攻击舰首舰命名为“中国人民海军四川舰”。这对于中国海军意味着什么?
男子在寺庙捐款时手机掉进功德箱,寺庙方只允许其取回SIM卡:丢进功德箱的任何东西都属于神灵
近日,印度泰米尔纳德邦一名男子在寺庙捐款时,不小心将手机掉进功德箱,求助后得知功德箱两个月才打开一次。不仅如此,寺庙方面还称,根据1975年颁布的相关法令,“丢进功德箱的任何东西都属于神灵”,因此拒绝归还手机,但表示允许男子取回SIM卡并备份数据。
今天,由我国自主研制建造的076两栖攻击舰首舰下水命名仪式在上海举行。076两栖攻击舰首舰命名为“中国人民海军四川舰”,舷号为“51”。四川舰是海军新一代两栖攻击舰,满载排水量4万余吨,创新应用电磁弹射和阻拦技术。新闻多看点独家视频丨满载排水量4万余吨!
12月26日,网传帕劳贝里琉有多名中国人潜水时疑似失联,目前华人及当地政府都在积极做出响应救援。在当地时间27日14时左右,帕劳当地一位资深潜水爱好者小柔表示,失联潜水员已全部找到,全都活着。
最近,马来西亚方面答应重新再启动搜寻MH370,但是主要工作由海洋无限探勘公司来完成。马来西亚政府原则上同意重新开始对失联十年之久的马来西亚航空公司370航班(MH370)客机进行水下搜寻,还宣称希望找到,要给遇难者家属一个交代,一个慰藉。
看到这条视频的时候,真的要被笑死!在山东绝对不能相信大街上任何一个1米80以上的,穿搭又好看的“帅哥”,因为下一秒他会掏出电话手表叫妈妈给他充话费[笑哭]。笑死人了,这位小姐姐得尴尬到脚趾头了吧?